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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四旬期反省|辦告解是個好東西】



你最近一次辦修和聖事是何時呢?筆者小時候很害怕辦告解,因為很害怕對他人,即使是向熟悉的神父告明,也很怕承認自己的過失,所以從前到告解亭向神父告罪,都需要鼓起很大的勇氣。


而在成長過程中,慢慢在修和聖事中看到的不是害怕,而是看到天主的慈愛,更感謝天主可以讓人透過修和聖事與祂和好。教宗方濟各曾於講道中提到:「歸向天父具體的方法,就是領受修和聖事。」。而《天主教教理》第1422條清楚指出,領受懺悔聖事便可得到仁慈天主寬恕,同時與教會和好,因為那些罪過傷害了教會,教會卻以仁愛、善表和祈禱,幫助他們悔改。只需我們真心痛悔定改,天主便會寬恕。

修和聖事由耶穌基督親自建立,並是七件聖事之一,而修和聖事之目的和效果就是與天主、教會和好。那就可以解釋到為何神父們經常鼓勵信徒辦告解,因為每當我們認真地辦完告解,得到的內心平安和寧靜,但當然不止是內心平安,而是當透過修和聖事,可確實「...使我們重新生活在天主的恩寵中,並使我們在至密切的親情裡與祂結合」(《天主教教理》第1468條),而且我們可以從中感受到天父的擁抱,而他亦賜予我們再次成為祂子女的恩寵(參閱《慈悲的主與可憐的罪人》宗座牧函,8)。 在耶穌復活後,顯現給門徒說:「你們領受聖神罷!你們赦免誰的罪,就給誰赦免;你們存留誰的,就給誰存留。」(若20:22-23)基督把赦罪權柄交給宗徒,並由主教及神父繼承赦罪的權柄。他們是天主的僕人,代表天主聆聽、接納及寬恕罪人的罪過。教宗方濟各曾提到在告解亭中,可以遇到接納的「愛之光」,這「愛之光」將「鐵石之心」改變成「血肉之心」,所以我們都應更重視每次辦告解的機會。 那麼,我們一般應該辦多少次修和聖事?一年兩次?一年一次?還是一年都沒有一次?!教會規定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,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,誠實地告明經省察出來的、自己的重罪(《天主教教理》第1457條),但要知道是「至少一年一次」,不是只需一年辦一次就「大功告成」。其實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豈止一年犯一次罪,遠離了天主呢?所以當我們犯了罪,不要等到於聖誕節或復活節前才急於找神父、主教辦告解了! 記得曾有神父講道時表示有教友曾提出疑問:「又要辦告解嗎?之前都已經告過相同的罪了,應該不需要再辦了吧?」神父立即回答說:「難道你想為了辦告解故意犯一些新罪嗎?」以上當然是一個笑話,但都是一個提醒,就是悔改皈依不是只是一年一次的事,而是整個人生的旅程。修和聖事不應只是為了滿全教友的責任,而更重要的是在回應主耶穌的邀請:「時期已滿,天主的國臨近了,你們悔改,信從福音罷!」(谷1:15)。 路加福音15章講述《蕩子的比喻》,相信大家已倒背如流,簡單來說是一個父親育有兩子,弟弟要求分家產,得到錢以後荒淫度日,耗盡財產,正當遇上大荒年,便去投靠一個居民,於是居民命他落田放豬。過了一段時間,弟弟不甘心,便想起原生家庭的富有,並思考為何自己落得如此田地。於是決意回家認錯,父親一看見弟弟,卻命傭人宰了一隻肥牛犢來歡宴。哥哥生氣,為何自己服待父親已久,他亦未曾向自己宰過一隻小山羊。父親答哥哥:「孩子!你常同我在一起,凡我所有的,都是你的;只因為你這個弟弟死而復生,失而復得,應當歡宴喜樂!」 耶穌透過《蕩子的比喻》,藉着弟弟重投慈父懷抱,再次提醒我們,只要願意捨棄執着,定能重獲天主的憐憫和寬恕。我們應該反思到,其實我們每一個人是在《蕩子的比喻》中的「弟弟」,天主一直等待我們回家,重回正軌。 「你要瞻仰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所伸開的雙臂,讓自己一再得救。當你辦告解時,你要堅信祂的慈悲,這慈悲會免除你的罪責。你要瞻仰祂出於慈愛所傾流的聖血,讓祂的聖血淨化你。這樣,你總能重獲新生」(《生活的基督》宗座勸諭,123)讓我們在四旬期中,在天主聖言的光照下省察罪過,重新檢視自己,鼓起勇氣,藉着悔改、修和,獲享祢義子的身分。


「辦告解是個好東西,希望你擁有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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